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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2016-04-11 作者: 来源: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指南

 

登记依据

 

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登记对象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现居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对象是双方或一方为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条件。

 

提供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登记流程

 

(一)提供材料齐全的,流动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核实无误后现场办理,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流动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时,夫妻双方或男、女方提供婚育情况材料不齐全的按照现居住地受理、户籍地核查、登记办理的流程进行办理。

 

1.现居住地受理。流动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承诺书》。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材料7个工作日内,要将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承诺书的电子图片档案上传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分别向男、女双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送《核查函》。

 

2.户籍地核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到现居住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及时进行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通过系统将《核查复函》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

 

若核查人员婚育情况无法核实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被核查人员流出前在本地已掌握的婚育情况或其它相关情况,通过发送《核查复函》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

 

3.登记办理。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复函》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经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反馈,流动人口已流出多年,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当事人承诺,向育龄夫妻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经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反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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